学院学生早、晚自习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保证早、晚自习良好学习秩序,营造良好学习氛围,切实提高早、晚自习时间的学习效率,结合我学院各班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各班早、晚自习管理制度。
第二章 时间与地点规定
第二条 每周早、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五,周日只需上晚自习,周五只需上早自习。
第三条 早自习时间为7:20-8:00,晚自习为19:30-21:10。
第三章 内容安排
第四条 早自习时间进行学科早读,如读英语单词、文章等。
第五条 晚自习时间进行学科学习,如做题、练字等。
第六条 如班级进行班会活动(非课外活动)则先由班委在学风部考勤者处登记,并且注意维持班会秩序,不得影响其他班级自习。
第四章 制度规定
第七条 学生按照第二章中时间规定按时进行早、晚自习,不迟到、早退、旷课,确实有困难不能参加自习者应提前请假,请假条一联交至计算机楼317,另一联交至班长作为考勤依据。
第八条 自习时间禁止使用手机、睡觉、吃东西、起哄、闲谈等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。
第九条 自习时间手机放在本班级的手机袋内或者放置于书包内,不得放置于桌面或使用手机。
第十条 早、晚自习期间禁止离开本班自习室,特殊情况(上厕所等)除外。
第十一条 不得穿拖鞋、衣冠不整地进入教室。
第十二条 禁止代自习与被代自习。
第五章 违规处理规定
第十三条 违纪次数在综合测评时作为思想道德和身心健康的评分参考依据。
第十四条 未出勤者若未及时出示请假条则作旷课处理。
第十五条 代自习或被代自习者均作旷课处理。
第十六条 早、晚自习考勤结果计入每周通报和每月累计中,若出现违规次数较多且屡教不改者,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等处分,通知家长来校谈话,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册,在学习成绩、学士学位证授予上将作为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学院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风部负责解释。
学院
2021年2月26日